【以案说法】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下游企业被追缴处罚
近期税务机关披露了两则因取得分工宝灵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的案例。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分工宝及其母公司于2023年收到税务稽查,税务机关认定其构成虚开,对其进行处罚并移送至公安机关。本次披露的两则案例中,两家企业均为分工宝平台的下游企业,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据统计,2023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已达1.44万亿元,成为打通企业与人才资源之间信息壁垒的关键,在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然而,由于灵工平台本身业务的特殊性,加之平台企业难以对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平台本身业务模式不规范等问题,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资金回流或无真实业务,进而作出虚开的定性。因增值税环环抵扣的特点,一旦案件爆发,灵工平台虚开的风险将传递至下游用工企业,企业或将面临补税、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一、案例一:取得分工宝母公司发票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20年取得秉宸(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97889.03元,税额合计71873.37元,价税合计1269762.40元。你单位将上述秉宸(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款71873.37,金额1197889.03元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秉宸(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经查,上述秉宸(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业务是你单位在建设通洋高速西亭互通项目、海门G345国道、掘遥桥工程和港西路南延GX-DQ1标等四个项目时,向临时民工和临聘人员发放的工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187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31.14元,合计76904.51元的行为
处罚结果 处百分之七十罚款计53833.16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1-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案例二:取得分工宝发票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罚[2023]*号
案件名称 *实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分工宝(宿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44199.29 元,税额合计164652.03元,价税合计2908851.32元。你单位已于2020年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140979.68元,2021年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672.35元。金额1132075.44元你单位已于2019年结转成本并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1612123.85元于2020年结转成本并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经调查,你单位实际取得陆某某提供的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取得分工宝(宿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不能换开符合规定的相应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罚款97544.73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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